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大决策,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等;
(二)编制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建筑业行业发展规划等;
(三)编制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农危房改造规划、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等,制定省级重点小城镇建设方案;
(四)制定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五)制定或者修改全省性的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制定重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六)重大投资、重大专项基金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七)制定或者修改住房城乡建设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重大政策;
(八)制定或者修改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住房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等全省性的重大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为重大事项的事项;
(十)省委、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或规定为重大事项的事项;
(十一)起草住房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等;
(十二)需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应当坚持民主、法治、公正时机、择优原则,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重大决策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公众参与;
(二)专家论证;
(三)风险评估;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二章 重大决策的启动和草案起草
第五条 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各附属事业单位可以依职责提出重大决策建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大决策,决策承办机构可以依职责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草案。决策草案起草机构或人员应当经过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重大决策的基本情况。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起草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草案。
第六条 重大决策涉及相关处室职能的,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征求相关处室的意见。相关处室应当认真研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承办机构反馈。
第七条 相关处室对重大决策草案提出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机构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请分管厅领导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承办机构在报送决策草案时要说明情况。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八条 重大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重大决策,应当征求下级机关、基层单位、相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第九条 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布重大决策的如下事项:
(一)决策内容。
(二)主要依据、制定理由和情况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及时限。
(四)其他应公布事项。
第十条 决策承办机构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进行汇总、整理、分类,并形成是否予以采纳的书面意见。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吸收、采纳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处理情况应当以适当形式公布;不采纳的,适当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听证会等,应当按照公正、可操作的原则和方法确定参与人员。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听证。
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厅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按《贵州省行政听证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验证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宜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记录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内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听证事项的承办大员陈述意见、理由;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代表陈述意见、理由;
(五)听证人对陈述人就听证有关事项进行询问;
(六)在听证主持人组织下,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辩论;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四条 听证会的参会代表应该由普通公众、专家学者或者专业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代表组成。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机构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六条 专业论证可以采取专家论证、委托专业机构论证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论证等形式进行论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论证的,应选择专业水平高、讲诚信的专业机构。
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逐步建立完善重大决策咨询专家库,保证专家资源的丰富和权威,同时配套建立专家诚信档案,作为专家库更新的依据。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机构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坚持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第二十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一致;
(二)重大决策的实施结果与目的是否一致;
(三)重大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重大决策可能产生的显性风险和潜在的风险;
(五)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实施对象的接受程度,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概率等;
(六)重大决策的中、长期利益及短期利益;
(七)重大决策失误时可以借鉴的经验、教训及可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程序 :
(一)确定评估对象;
(二)指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三)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等;
(四)采取科学方法开展评估工作;
(五)撰写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重大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重大决策草案及说明;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
(三)征求意见的综合情况材料,专业论证、风险评估报告;
(四)合法性审查所需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对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厅政策法规处收到决策承办机构的材料,应当指定专人登记,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与承办机构协调、说明理由。承办机构在提交材料前,对厅政策法规处牵头的工作应当尽到配合义务。
第二十六条 健全厅长办公会议学法制度。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新出台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在厅长办,公会上组织学习。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规范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法规,有必要组织学习的,在厅长办公会上组织学习。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二十七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提交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 ,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资料;
(三)专业论证意见;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重大决策进行集体讨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报厅办公室统筹安排。厅办公室负责将议题资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条 集体讨论过程中重大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就重大决策相关情况作汇报,并回答参会人员提出的与决策相关的问题。参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会议应当记录每位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并制作会议纪要。厅长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对重大决策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集体讨论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厅长签发。经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草案不得实施。经集体讨论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厅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提交集体讨论。
第三十二条 重大决策结果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 后评估机构应当对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认真调研,向重大决策实施部门相关行业性组织和重大决策实施的相对人充分了解情况,并运用文件资料审阅、个别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网络媒体、决策效果监测点反馈等方法采集重大决策实施信息。后评估机构在启动后评估机制过程中,认为继续实施重大决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及时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中止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为确有必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10日内日通知重大决策执行机构。
第三十五条 重大决策后评估主要评估以下内容:
(一)实施效果与制定目标的一致性;
(二)实施的成本与产生效益分析;
(三)产生的近期效果和可能的长远影响;
(四)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四)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重大决策后评估一般在启动后6个月内完成,后评估期间不影响原决策的实施。后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中重大决策实施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后评估报告。重大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重大决策的总体评估,对决策效果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评价。
(二)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对重大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重大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提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应当及时作出对重大决策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决定。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决策承办机构、风险评估机构、合法性审查机构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按规定完成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意见的,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通报批评。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参与重大决策的机构和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不及时决策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情形的重大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